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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地方立法村民参与度真正让立法得民心起作用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7-02-16 08:41:24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 本报见习记者 朱 琳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确定《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该市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虞国旗指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点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强化农村垃圾治理措施,符合法定权限和政策要求。

  进行地方立法,被专家学者视为现阶段解决“垃圾围村”问题的合理途径。有专家指出,提高村民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是确保立法能否“得民心、起作用”的关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相比文化程度较低,而且信息闭塞,很容易导致农村居民在农村垃圾污染防治中参与度不高的现象出现。

  但在专家看来,这种情况必须在地方立法时得到改变。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农村特殊的地理环境,相较于城镇人口关系更为密切,家园意识也更加强烈,如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激活他们的自治机制,“环境众人责”的思想深入人心,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就能真正收到实效。

  “可以通过政府机关、农村自治组织、村委会等来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农民的自治性,让农民自己积极主动地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周珂说。

  “例如,垃圾填埋厂选址一直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棘手问题,许多冲突的爆发点都源于信息不透明。因此,我们应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询村民的意见,并给予正确的说明和引导,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规避可能发生的冲突。”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胡静同样认为,针对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的地方立法必须让村民广泛参与进来。

  曹明德建议,地方立法机关应当有民主化的立法活动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召开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听证会,吸收更多村民的建议。比如,对于垃圾处理的方式、垃圾堆放的选址等,需要参考村民的意见。

  “还可以建立基层调查制度,加大对农村垃圾污染防治落实状况的调查力度。然后,农民要充分参与监督立法过程,充分反映民意,欢迎他们提出反对意见。因为从某种角度来看,反对意见对决策也可以起到推动作用。”曹明德认为。

  曹明德指出,只有良法善治,由多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制定出好的法律,才能真正让法律“活”起来,而不是只停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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