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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后四川省首份地方细则意见出台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8-09-29 18:10:27

鲸媒体讯(文/兔子)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据了解,该意见是继送审稿征求意见后出台的首份地方性细则意见,同时已于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与任免,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在学校法人治理方面,意见要求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及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此外,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主要基于送审稿第12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界定出明确管理办法。

意见要求,要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落实《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依法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意见指出,推进现有民办学校有序过度。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由学校组织第三方进行财务清算,办学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确认,并缴纳相关税费,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有管辖权限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中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其他学校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

意见提出,要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意见表示,要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实行事前告知和常态公示,保障学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和退费管理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

意见明确表示,四川省人民政府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人才支持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支持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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