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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应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11-14 18:10:41

  

  信息公开应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文|张学炬(山东省济宁邹城市中心店镇老营学校教师)

  教育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高校10月31日前须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求各校重点做好招生、财务、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等信息披露。北京青年报记者统计在京26所“211”高校发现,京城“211”高校中有10家未发布信息公开年报,另有一家延迟公布。公布信息的部分重点高校中,财务领域的受赠捐款情况、校产和国有资产增值信息玩起“躲猫猫”,或更新滞后,或链接失效。公开领导出国事项方面,高校较去年有所增加,但也仅有个别学校公开了领导出国费用。

  信息公开既是高校对社会公众教育信息知情权的需要,又是社会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然而,从报道中不难看出,高校信息建设中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如果不尽快打破这种局面,势必会影响制约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教育部早在2010年12月曾经针对中小学下发《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学校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高校更是责无旁贷,这也是进行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然而学校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公开的力度是多少,哪些又是涉及学校安全又不能公开的,至今为止,尚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各个高校只是依据自己的好恶进行有选择性的公开。教师、学生、家长应有的知情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加强高校信息的公开的第一步首先是界定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范围。目前各高校和中小学校在学校基本情况、规章制度、办事流程、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等方面公开的较好,但对于学校的资金收支情况、资产和受赠资金的使用情况方面公开较为笼统,在涉及师生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也较为模糊。因此,很有必要加强这方面公开的力度,杜绝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现象的发生。如果仅仅以要求的形式,让各个学校执行,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各校会敷衍塞责、虚与委蛇,难以落实,必须以教育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学校执行,作为校长考核、聘用的必要条件之一方能收到实效。

  积极探索信息公开的有效形式和途径,这也是高校信息建设的必由之路。目前部分高校在信息公开方面大多依靠宣传栏、公开榜等方式,信息保存的时间短,不易为大众所知,实际上起不到公开的目的,有的虽然能在自己学校的网站上发布,但往往模棱两可,有些链接根本打不开,不知是技术方面的故障,还是认为的原因。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建立一个各高校信息统一发布的平台,既便于统一管理,又方便大众的查阅,一举多得。

  加大信息督导检查的力度,这是高校信息公开的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公开不力的学校,要严格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信息公开的问责机制。当然在督导的形式上要把政府部门的督导和家长委员会的建设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设充分的协调起来,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监督作用。这也是民主治校的必然要求。

  各学校也要自觉的做好信息公开的工作,及时的把信息公布出去,回应师生及社会的关切,接受他们的监督,依法治校,民主治校,这也是学校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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